【日记】获取权力:从私权到公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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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定 义】

权力是主体在特定情境下为达到目的而行使或意图行使手段,而由被行使客体被动或主动、有意识或无意识赋予的一种让渡资源的许可。


从霍布斯到马克思,再到福柯,人类对于权力的争辩一刻也不曾停止,人类对于权力的追求亦不曾停息(徐金河 2015)。本文试从权力的构成与来源角度进行分析,对获取权力的不同手段与途径进行归纳。

人类围绕权力的争夺持续了数千年甚至更久,却依然没有完全弄清楚权力本身,其复杂性可见一斑。因此,在研究如何获取权力之前,必须对权力进行定义。根据本文的定义,权力由三个必须要素组成:

  • 权力行使主体。权力必须由某人或某个团体行使或意图行使。
  • 权力行使客体。权力必须由某人或某个团体作为对象被行使。
  • 主体与客体间的某种一致,即主体认识到自己的权力而客体能够接受这种行使。例如,人具有食肉的权力而某些教派的和尚被认为不具有食肉的权力,这并非因为和尚不属于人,而是因为和尚放弃了自己食肉的权力,即主体的认识中自己并不拥有这种权力;又如,一个人不可能合理地声称其拥有撬动地球的权力,即使他是阿基米德,因为地球作为客体客观上无法接受这种权力行使。

在以上三个要素之外,有时也会引入其他的参与者,例如权力转让过程中本来的拥有者,或者主客体共属的共同体。

在明晰了权力基本组成的基础上,对权力的构建进行阐释。本文认为权力是由客体赋予主体的一种让渡资源的许可,这种许可不具有特定的形式,也不受主客体是否主观愿意并理解而影响。例如,人具有消灭某只蚂蚁的权力(暂且不论这种权力是否符合道德价值),在此过程中,蚂蚁(被动且毫无意识地)向人让渡了其生命的权力。另外,这种许可的存续取决于主体行使或意图行使的状态。当人不再愿意行使其消灭蚂蚁的权力,则人失去对蚂蚁生命的控制力,客体也就不再向主体进行生命的让渡。

基于上述对于权力的定义,本文在私权与公权两方面(刘军宁 1989)对权力的获取进行简要阐述。

私权的获取

私权,即主体为个人,以个人身份行使的各种权力,典型的包括自我保全所需的基本权力、契约规定的权力、宪法和法律或社会常识规定的各种权力。

本文将这些权力依据来源分成四类:

  • 自然存在的权力,即主体作为单独的存在而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力(孙红日和Pratto 2017)。例如,人作为生物具有自我保存的权力,在此之上作为社会成员还有自主行动的权力,占有资源的权力。
    • 由客体赋予主体的权力,即客体主动或主体强迫客体赋予主体的权力。例如,各类合同,通过对金钱占有的权力交换对其他资源占有的权力,或者歹徒持刀抢劫时利用恐吓而占有受害者钱财的权力。
    • 由包含客体与主体的共同体赋予的权力,一般如国家、政党、公司、家庭等。例如,张三谋害李四,则法院、监狱等机构具有国家(张三和李四的共同体)赋予的依法处置权力。
    • 由其他权力者分予。例如,职业经理人的管理权力来自于雇佣为其工作的企业主。

针对自然存在的权力,一般通过觉醒新的主体认识来获取新的权力。此类权力的客体往往是主体自身或者主体所包含的共同体,因此获取权力依赖于主体的认识更新。例如,青年人在觉醒对于两性关系的自我认识后,便获得了恋爱的权力;民众在觉醒公民的自我认识后,便获得了参与政治的权力。在此之前,即使客观上他们可以这样做,但主观上没有这样的意图,因此便不具有相应的权力。

针对客体赋予主体的权力,可以通过增加己方谈判筹码、削弱对方谈判筹码、达成让步协议来获取更多权力。在主客体之间的权力让渡与交换,本质上是主客体间的一场谈判:价高者胜。以歹徒抢劫为例,歹徒的目的是最大化金钱收益而最小化被捕风险,受害者的目的是最小化威胁风险的同时最小化财产损失。歹徒方的筹码是对方的生命权力,而受害者方的筹码是让歹徒绳之以法的权力。从歹徒角度,增加己方筹码的典型方法包括:表现出凶狠、果断,让对方感受到更大的生命威胁;威胁其家人等。削弱对方筹码的方法包括:蒙面;恐吓以断绝对方逃脱与报警的希望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谈判破裂,则是最坏的结果,因此往往会达成让步协议。即,受害者给出令抢劫者满意的部分财产,免去了生命威胁;而抢劫者免去了暴露的风险。

共同体赋予的权力一般以被动接受为主,较难通过个体的努力获取更多权力。一般而言,可以通过改变共同体的赋权机制,例如国家的立法、公司的规章等获取更多权力。例如,普京为了保持其政治权力与影响力,通过推动修改法律的方式取消了总统的任期等相关限制,为其获取更多权力打下制度基础。

针对其他权力者分予的权力,通过向权力者表现自己的能力以争取更多权力。例如,就业就是最典型的场景。通过更加丰富的经历与更加优异的能力,体现出就业者的价值,则能够得到具有更加多权力的岗位。

公权的获取

公权的主体是国家,而客体一般是其公民。根据卢梭的理论,国家的权力来自于公民的契约。本文将公权的来源分类如下:

  • 民众作为客体主动让渡,亦即国家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力。公民出于保卫、发展等目的缔结为国家,赋予其平等地执行宪法(或其他国家权力规定)的权力。
  • 民众作为客体被动让渡,国家自我保存最低限度以外,利用强制力所要求的权力。例如,限制舆论的权力、使用公共资源维持政府权威的权力等。
  • 政客等实际权力执行者所需要,借用公权力实现的权力。

国家自然存在的权力决定于国家自身的形态与建立的目的,因此在这方面的权力变化往往涉及到政体或政府的更迭。例如,新中国政权的建立,伴随着轰轰烈烈的“公有化”浪潮。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,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控制权力空前强化,正是因为国家的目的改变了。

针对国家基础权力以外的公权力,往往与国家的发展紧密相连。人民是非理性、短视的,通过国家强制力、未来承诺等方式,获取在基础权力以外的更大范围的公权。即使没有此类权力,也未必会对国家的存在根基发生动摇;但基于对人民生存权的尊重与国家未来发展的考量,此类额外的权力是必要的。例如,疫情期间许多国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封城,对人民的生活的掌控权力空前。

政客等假公济私的公权力,往往通过合理化的外表掩盖其不合理性。典型地,通过制度设计漏洞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腐败行为。获取此类权力,首先需要具有一定的政策影响力,其次能够获得足够大的利益集团支持,并能够将其合理化以免引起潜在反对意见的反弹。

权力的获取是复杂的,本文从宏观的针对不同类权力的分析入手,对具体案例进行简要剖析,介绍了不同类型权力的获取方法。

参考文献

  • 刘军宁. 1989. 《个人权力与公共权力的二重奏——霍布斯权力理论探幽》.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(1):19–23.
  • 孙红日, 和Felicia Pratto. 2017. 《权力基础理论:对应生存需要的权力-维普期刊 中文期刊服务平台》. 心理科学进展 2017(11):1982–91.
  • 徐金河. 2015. 《马克思与福柯的权力思想比较-维普期刊 中文期刊服务平台》. 《学理论》 2015(11):20–21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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